[摘要]
近日,宁波海关网站发布梅山海关关于义乌市优发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HR赫莲娜”商标权的唇彩唇膏高光粉眼影等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显示该企业出口化妆品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没收当事人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114298元。
当事人名称:义乌市优发进出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EA8YM6E
法定代表人:王少晶
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陶界岭村15幢1单元302室
2020年11月21日,义乌市优发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唇部化妆品(口红等)、眼用化妆品(眼线笔等)、护发剂等货物(报关单号:292120200000410713)。经查验,该批货物中有“HR ”标识的口红157箱154740件,价值人民币150553.68元、唇彩37箱32412件,价值人民币50238.6元、眼线笔25箱34584件,价值人民币24208.8元、高光粉48箱11784件,价值人民币42301.68元、“HR”标识的唇彩36箱25512件,价值人民币25512元、唇膏178箱323940件,价值人民币65665元、眼影183箱33713件,价值人民币59814.9元、塑料假睫毛19箱45588件,价值人民币13676.4元、腮红90箱8612件,价值人民币25221.6元,以上货物共价值人民币457192.66元。莱雅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HR赫莲娜”(海关备案号:T2020-90499)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唇彩、唇膏、高光粉、口红、腮红、塑料假睫毛、眼线笔、眼影上使用的“HR ”标识和“HR”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HR赫莲娜”构成近似,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出口报关单证一套、查验记录一份、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没收当事人侵权货物(“HR ”标识的口红157箱154740件、唇彩37箱32412件、眼线笔25箱34584件、高光粉48箱11784件;“HR”标识的唇彩36箱25512件、唇膏178箱323940件、眼影183箱33713件、塑料假睫毛19箱45588件、腮红90箱8612件,并处罚款人民币11429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