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前,广州市场监督管理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2〕00144号)显示,广州碧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存在生产标签虚假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被没收违法所得15950元, 罚款48000元;合计罚没款63950元。
2022年3月25日,根据交办线索,我局发现广州碧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存在生产标签虚假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标签虚假的韩仟美集紧致修护额贴(限用日期20250228,批号BC21D01)4盒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2022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广州市泓立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一款产品,化妆品名称:韩仟美集紧致修护额贴;委托方:江西灼灼商贸有限公司;受托方:广州函美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启源大道6号4栋303室;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90245;限用日期20250228,批号BC21D01。经查,这款化妆品上标注的信息与实际生产企业信息不一致,经清点,现场有上述化妆品4盒。执法人员依法立案并扣押了上述化妆品。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2月28日生产韩仟美集紧致修护额贴(限用日期20250228,批号BC21D01)3194盒,销售给江西灼灼商贸有限公司3190盒,留样4盒,上述额贴销售价格为5元/盒。当事人生产上述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15950元,货值为15970元。当事人生产上述两款标签虚假化妆品的原材料均已用完,其生产设备除用于生产上述化妆品外还生产其他化妆品,因此未对相关设备和原材料进行扣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证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标签虚假化妆;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标签虚假化妆品的生产数量、销售数量、销售单价、货值金额;4.工单表复印件,证明销售化妆品的销售单价。 我局于2022年4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的处罚选择从轻级别。 当事人生产标签虚假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及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标签虚假的韩仟美集紧致修护额贴(限用日期20250228,批号BC21D01)4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15950元; 三、罚款48000元;合计罚没款63950元。 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标签虚假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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