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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又一家化妆品企业被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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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2-04-19

[摘要]


近日,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最新(穗云市监处罚〔2022〕00039号)显示,广州圣颜世家化妆品有限公司因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被处罚款10.08万元。


违法事实


当事人:广州圣颜世家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545072619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新市新街16号棠涌商业大厦504房

法定代表人:熊庆超


2021年12月29日,我局根据举报发现广州圣颜世家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在全球加盟网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1年4月6日,当事人与上海福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委托上海福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招商推广及大数据服务软件于2021年6月17日起在全球加盟网www.jiameng.com)平台“圣颜世家实力见证”和“圣颜世家祛斑祛痘”网页发布特许经营加盟招商广告。发布至2021年12月29日被我局查获时止,签订产品经销合同1份。当事人委托上海福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广告的广告发布费为28800元,故我局认定当事人的广告费用为28800元。


当事人在全球加盟网的广告内容:(一)“广州圣颜世家化妆品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教育为一体的现代化综合型企业”;(二)“问题性肌肤维护国际连锁机构”;(三)“广州圣颜世家化妆品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09年5月5日”;(四)“助力全国700多家圣颜世家”;(五)“公司以独特的产品配方,超优的产品品质,……在行业中树立了良好的口感”;(六)“圣颜世家推出以为代表的科技美疗项目,让美容实体店经营者运用核心技术,做出独特的美肤效果”。


在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内容中,当事人宣称其具有研发生产化妆品的能力,是现代化综合企业,是国际连锁机构,有700多家加盟连锁店,实际当事人仅是一家成立于2012年的化妆品销售公司,无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无美容直营店铺,不具备特许经营条件,当事人无任何证据材料证实的情况下,通过编造虚假信息将自己包装成实力雄厚的公司,误导、欺骗消费者。


在上述第(五)、(六)项内容中,当事人对产品、美容项目等进行不实宣传,称其产品配方独特、质量超优、美容护肤项目为“科技美疗项目”,但当事人未能提供配方等相关证明材料,其在美容行业并无经营活动,不具备开展科技美疗项目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和照片、全球加盟网截图、《租赁协议书》;3.询问笔录;4.广告合同和广告费用发票;5.《加盟合同书》、《商标注册证》、《授权书》;6.整改情况。我局于2022年3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亦未要求听证。鉴于当事人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查处,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适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规定的从轻情节选择处罚幅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所指的虚假广告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二、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三、罚款100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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