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接受委托生产交付的上述7款产品的外包装标签标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532、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管理区神山工业园振华北路自编三横路1号”,未真实准确标注其有效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10160及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镇华北路98号2栋地址。因此我局认为当事人生产标签含虚假内容的化妆品,并对当事人剩余库存及留样的产品予以扣押,由于当事人生产标签含虚假内容的化妆品包材由客户提供,因此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195720.06元,违法所得按料体及加工费计算为34570.92元。
违法条款:
当事人生产标签含虚假内容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2]67号 当事人:广州市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64020039R;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镇华北路98号1栋303房; 法定代表人:史*; 2021年 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日常监管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镇华北路98号1栋303房的广州市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含虚假内容的化妆品,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的标签含虚假内容的化妆品“魅优美焕颜美白祛斑霜”(规格50g)3798盒,“丝瓜精华纯露”(规格400ml)8391瓶,“菲之冉凝时赋活紧致水”(规格120ml)1384盒,“菲之冉金沙棘多肽养肌水”(规格120ml)2098盒,“菲之冉活泉水舒缓喷雾”(规格150ml)7500盒,“曼皙妮雪肌美白水”(规格120ml)5869盒,“润元集视黄醇紧致补水面膜”(规格30ml×5)319盒依法实施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在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管理区神山工业园振华北路自编三横路1号的经营场所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532),该地址因四标四实变更为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镇华北路98号2栋,当事人在生产条件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于2021年6月11日重新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210160)。 2021年6月15日,当事人接受委托生产“魅优美焕颜美白祛斑霜”(规格50g,批号DMCB0615C,限用日期20240614)8102盒,交付了4304盒,综合成本为9.40元/盒(其中料体4.9元/盒,加工单价0.5元/盒,包材4元/盒)。 2021年8月11日,当事人接受委托生产“丝瓜精华纯露”(规格400ml,批号DMCB811B,限用日期20240810)8393瓶,交付了2瓶,综合成本价为3.02元/瓶(其中料体1.31元/瓶,加工单价0.5元/瓶,包材1.21元/瓶)。 2021年6月17日,当事人接受委托生产“菲之冉凝时赋活紧致水”(规格120ml,批号DMCB0617C,生产日期20210617)4186瓶,交付了2802瓶,综合成本价为4.70元/瓶(料体1元/瓶,加工单价0.5元/瓶,包材3.2元/瓶)。 2021年7月2日,当事人接受委托生产“菲之冉金沙棘多肽养肌水”(规格120ml,批号DMCB0702E,限用日期20240701)3292瓶,交付了1194瓶,综合成本价为2.30元/瓶(其中料体0.8元/瓶,加工单价0.5元/瓶,包材1元/瓶)。 2021年8月9日,当事人接受委托生产“菲之冉活泉水舒缓喷雾”(规格150ml,批号DMCB0809A,限用日期20240701)9914瓶,交付了2414瓶,综合成本价为1.25元/瓶(其中料体及加工费打包单价0.65元/瓶,包材0.6元/瓶)。 2021年7月3日,当事人接受委托生产“曼皙妮雪肌美白水”(规格120ml,批号DMCB0703D,限用日期20240702)6821盒,交付了952盒,综合成本价为7.70元/盒(其中料体3.7元/盒,加工单价0.5元/盒,包材3.5元/盒)。 2021年8月5日,当事人接受委托生产“润元集视黄醇紧致补水面膜”(规格30ml×5,批号DMCB0805H,限用日期20240804)321盒,交付了2盒,综合成本价为6.40元/盒(其中料体1元/盒,加工单价0.5元/盒,包材4.9元/盒)。 当事人在接受委托生产交付的上述7款产品的外包装标签标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532、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管理区神山工业园振华北路自编三横路1号”,未真实准确标注其有效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10160及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镇华北路98号2栋地址。因此我局认为当事人生产标签含虚假内容的化妆品,并对当事人剩余库存及留样的“魅优美焕颜美白祛斑霜”(规格50g)3798盒,“丝瓜精华纯露”(规格400ml)8391瓶,“菲之冉?凝时赋活紧致水”(规格120ml)1384盒,“菲之冉金沙棘多肽养肌水”(规格120ml)2098盒,“菲之冉活泉水舒缓喷雾”(规格150ml)7500盒,“曼皙妮雪肌美白水”(规格120ml)5869盒,“润元集视黄醇紧致补水面膜”(规格30ml×5)319盒予以扣押,由于当事人生产标签含虚假内容的化妆品包材由客户提供,因此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195720.06元,违法所得按料体及加工费计算为34570.9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 2.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3.生产、交付记录、加工附加合同报价表,证明当事人生产交付涉案产品的情况。 我局于2021年12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听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其已及时停止使用虚假标签的包材主动采取改正措施,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五)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以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十一条“根据案件情况需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决定适用减轻级别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标签含虚假内容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34570.92元; 二、没收“魅优美焕颜美白祛斑霜”(规格50g)3798盒,“丝瓜精华纯露”(规格400ml)8391瓶,“菲之冉凝时赋活紧致水”(规格120ml)1384盒,“菲之冉金沙棘多肽养肌水”(规格120ml)2098盒,“菲之冉活泉水舒缓喷雾”(规格150ml)7500盒,“曼皙妮雪肌美白水”(规格120ml)5869盒,“润元集视黄醇紧致补水面膜”(规格30ml×5)319盒; 三、罚款195720.06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标签含虚假内容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