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前,广州市场监督管理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2]00215号)显示,广州某化妆品企业因涉嫌检出标签与官网查询批件未标示的防晒剂,被处罚款50000元。
2022年3月1日,执法人员现场送达了由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2CKH00**),报告显示:由当事人生产的“露*补水防晒乳SPF35”(批号:210223**,规格:65g,有效期:202402**)检出标签与官网查询批件未标示的防晒剂: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共计404支实施扣押,并立案调查。 一、没收违法生产的“露*补水防晒乳SPF35”404支;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该批次产品流入市场数量较少,目前未收到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检出的标签与批件未标示的防晒剂“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收录于2021版《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中,不属于化妆品禁用物质;同时涉案产品是当事人按照注册批件的配方投料生产,并无替换或减少原料的故意性,考虑到“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作为防晒剂成本比该产品注册批件中的防晒剂成本较高,当事人无违法故意主观性,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故不对上述物品进行没收。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二、罚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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