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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对化妆品精准飞检试行《“直通车”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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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2-08-10

[摘要]

导 语



化妆品安全高风险信息“直通车”制度(以下简称“直通车”制度)从化妆品安全风险信息的类型、程度、发生频率、舆论关注度等方面考量,列出八种可能涉及化妆品安全高风险信息的情形,并规定了相关应对措施。2021年下半年,该制度在国家药监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组织的化妆品飞行检查中试行,取得初步成效。



探索确立“直通车”制度要求


2021年,受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委托,核查中心牵头组织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及国家药监局药品评价中心、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共同开展“化妆品安全高风险信息‘直通车’制度”课题研究。该课题探索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国家建立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价制度”的大框架下,确立“直通车”制度要求及方法,及时汇总分析来自不良反应监测、抽样检验、投诉举报、风险监测等方面的化妆品(重点关注儿童化妆品、特殊化妆品等)风险信息,建立完善高风险信息及时识别、准确评价及多部门联动应对的闭环机制,尤其是对高风险产品生产企业有针对性地组织进行飞行检查,促进化妆品监管各环节识别的风险信息在监管中充分发挥作用。


课题组在各技术支撑机构化妆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体系的基础上,通盘考虑国家药监局及各技术支撑机构在化妆品安全高风险信息识别、分析评价、应对工作中的分工及联动,努力解决影响化妆品风险监测控制体系效率和成效的问题,提出系统性建立“直通车”制度的构建思路。具体来说,共包括四个机制:一是建立安全风险信息分析评价机制,这是“直通车”制度有效实施的基础;二是建立安全高风险信息直接应对处置机制,这是“直通车”制度的关键环节;三是建立安全高风险信息共享交流机制,这是“直通车”制度发挥最大成效的保障;四是建立安全高风险信息各部门和机构共同研判和联动处置机制,这是“直通车”制度的重要补充。


国家药监局基于课题成果,遵循“先行先试、易者先行”原则,已优先制定印发《化妆品安全高风险信息“直通车”检查制度》(以下简称《“直通车”检查制度》)。按照《“直通车”检查制度》,国家药监局及相关直属技术支撑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识别评价监督抽查、不良反应监测、风险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等环节发现的化妆品安全高风险信息;经风险研判,由核查中心及时组织飞行检查,由国家药监局根据飞行检查结果组织对高风险产品实施控制措施,查处涉事企业。


飞行检查靶向性时效性提升


《“直通车”检查制度》在2021年下半年核查中心组织的飞行检查中试行,取得初步成效,有效提高了飞行检查的靶向性和时效性。


2021年,按照《“直通车”检查制度》思路,核查中心试行组织开展对13家化妆品企业的飞行检查。飞行检查启动原因主要为化妆品监督抽检、不良反应监测、风险监测等发现这些企业有不合格或安全风险较高的产品。其中,因产品被检出禁用物质启动检查的企业9家,占全部被检查企业数量的69.2%;产品引起不良反应启动检查的企业有2家,占比15.4%;儿童化妆品专项检查和产品检出微生物超标的企业各1家,各占比7.7%(详见图1)。



此次飞行检查共发现缺陷102项。其中,严重缺陷40项,占比39.2%;一般缺陷62项,占比60.8%。5家企业被依法处罚,1家企业被责令停产整改,7家企业被责令限期整改。在检查发现的102项缺陷中,涉及物料与产品管理、质量管理、厂房与设施、设备管理、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以及产品销售、投诉及不良反应与召回共7个环节。其中,缺陷数量居前的环节依次为物料与产品管理(30.4%)、质量管理(25.5%)、厂房与设施(11.8%)、设备管理(11.8%)(详见图2)。



物料与产品管理环节发现缺陷数量最多,共31项,其中严重缺陷3项。该环节主要问题为:物料存放未按照规定进行标识,货位卡标识信息不全,缺少批号、检验状态等;未书面标识储存要求或未按规定的储存条件存放等;物料盘点不及时,原料库中存在过期原料;留样未分类存放、数量不足、记录不完整及留样室温湿度环境不能满足产品储存要求;物料采购验收把控不严,供应商管理不规范,未及时评价供应商,索证索票不齐全,缺少检验报告单、合格供应商信息;产品中存在禁用物质;领料与退仓制度及记录不完善等。


质量管理环节共发现缺陷26项,其中严重缺陷16项。该环节主要问题为:质量文件管理制度不健全,外来文件无法识别,部分质量文件未受控;未对生产进行记录或保存记录,批生产记录不完整,缺少物料批号、部分工艺参数、检验原始记录等信息,无法反映整个生产过程;部分原料无出入库记录,产品销售记录不齐全,产品不可追溯;未建立物料与产品检验标准或检验标准有误,检验原始记录不完整、取样不规范、检验用试剂或样品未按规定保存;不合格品处理未经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合格品未及时处理,处理记录缺失、未分区标识存放等;物料和产品放行记录不完整,放行未进行审核;生产记录中未记录所使用原料批号等。


厂房与设施环节共发现缺陷12项,其中严重缺陷5项。该环节主要问题为仓储区不符合产品储存条件,缺少防虫鼠、防潮等设施,没有设置危险品单独存放区等;生产车间相关功能间布局不合理,未按照设定的功能使用相关功能间,更衣间消毒设施无法正常使用;车间环境管理不规范,未制定车间环境监控计划,洁净区与其他区未安装压差计,不能有效监测不同洁净度功能间的压差与空气净化系统的初中效压差变化;洁净区清洁消毒不到位,有明显污渍;成品库与包材库为同一仓库,没有分区标识;未严格区分人流和物流流向,不能有效避免交叉污染等。


设备管理环节共发现缺陷12项,其中严重缺陷6项。该环节主要问题为:制水系统管理不到位,无法提供第三方水质检测报告和水质自检报告;制水间未设置取水点,无法提供水质监测记录;纯水储水罐盖内表面有霉斑;水处理系统未按规定更换活性炭滤料;浓水和二级浓水流量计清洁维护不到位;乳化、灌装等设备清洁消毒不彻底;清洁状态未标识或标识信息不全,缺少相应的清洁消毒记录;检验用仪器未能满足检验方法的精度要求;压力表、温度计、数显电热培养箱等设备未检定校准,或校准条件与实际使用条件不符等。


生产管理环节共发现缺陷11项,其中严重缺陷5项。该环节主要问题为未建立标准操作规程或工艺规程不齐全,缺少关键控制点;实际投料、工艺参数控制与备案配方及要求不一致;半成品储存无状态标识;未及时填写批生产记录或填写不完整;未对产品批的定义进行明确规定,无法有效识别不同批次产品;未按照标准操作规程对内包材进行清洁消毒等。


机构与人员环节共发现缺陷8项,其中严重缺陷4项。该环节主要问题为:质量部门负责人不在岗,不能有效履行职责;企业无法提供质量负责人档案信息,无法提供2021年人员培训记录;人员培训内容不全,缺少针对化妆品新法规的培训,技能培训和考核针对性不强,培训内容无岗位差异性;无法提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或体检表;无法提供外来人员进入生产仓储区域的相关记录等。


产品销售、投诉、不良反应与召回环节共发现缺陷2项,其中严重缺陷1项。该环节主要问题为:产品销售记录缺失或缺少产品批号等关键信息,未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填写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表并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


以飞检结果为依据强化监管


“直通车”制度为飞行检查提供了依据。分析上述检查缺陷项,建议从以下四方面加强化妆品监管。


一是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未按注册备案工艺生产等行为,并强化结果公开,形成威慑力。针对非法添加和生产未注册或未备案产品等违法行为,建议国家药监局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发现问题后迅速立案查处,按照《条例》要求,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惩戒力度,督促企业树立红线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切实确保消费者用妆安全。同时,要加强飞行检查结果公开,特别是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和屡次犯错的企业,要加大公开力度,对其他企业形成威慑。


二是加强重点环节监管,努力管控产品风险。飞行检查发现,企业在物料与产品管理、质量管理、设备和厂房设施环节管理问题突出,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这些薄弱环节的监管。可重点检查未按照注册或备案配方工艺组织生产、原料验收把关不严等行为,督促企业按照相关要求组织生产,杜绝私自更改配方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并执行记录管理和追溯管理制度,提高化妆品生产全过程可追溯性。同时,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管理制度,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从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外购半成品,并向半成品生产企业索取相关检验资料;落实对供应商考核评估制度,加强对原料和外购半成品的风险管控。


三是加大化妆品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条例》及其配套法规文件对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各级监管部门需广泛开展法规宣传教育。应加大力度向化妆品企业及从业人员宣传讲解法律法规要求,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提高从业人员法律法规素养,切实提高产品质量。


四是完善“直通车”制度,提升飞行检查成效。2021年,“直通车”制度在发现违法行为、控制安全风险方面取得成效,但该制度仍在试行阶段,需要在检查实践中不断完善。核查中心将按照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要求,在以后的检查工作中紧密配合各相关单位,通过抽检、不良反应监测或投诉举报发现涉嫌违法或重要安全风险信息线索后,及时启动飞行检查程序,以更直接有效的方式迅猛出击,控制安全风险,锁定涉嫌违法企业证据,依法严惩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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