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A: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明确:“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附表1“功效宣称分类目录”明确防断发的释义说明为“有助于改善或减少头发断裂、分叉;有助于保持或增强头发韧性”,符合上述释义的化妆品为防断发类化妆品,属于普通化妆品。
A:《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77号)明确:“鼓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按照《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规定对化妆品进行标签标识。” 《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儿童牙膏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明确:“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牙膏的备案事宜按照正式发布的牙膏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未发布前按照现有政策执行。 标签则建议按照《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进行标识。 A:不存在所谓的“医用面膜”“械字号面膜”。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医用敷料命名应当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要求,不得含有“美容”“保健”等宣称词语,不得含有夸大适用范围或者其他具有误导性、欺骗性的内容。因此,不存在“医用面膜”“械字号面膜”的概念,医疗器械产品也不能以“面膜”作为其名称。 A:《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第十一条明确:“通过宣称原料的功效进行产品功效宣称的,应当开展文献资料调研、研究数据分析或者功效宣称评价试验证实原料具有宣称的功效,且原料的功效宣称应当与产品的功效宣称具有充分的关联性。” 第二十条明确:“文献资料是指通过检索等手段获得的公开发表的科学研究、调查、评估报告和著作等,包括国内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技术文献等。文献资料应当标明出处,确保有效溯源,相关结论应当充分支持产品的功效宣称。” A:《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第七条第二款明确:“具有包装盒的产品,还应当同时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依法查处。
下一篇: 国家药监局要求立即停售这款化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