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受威海朴丽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于2020年5月6日灌装生产“尊言洁净香氛洗发乳”(批号:NE06X1,限用日期:20230505)486瓶,其中留样6瓶,剩余480瓶于2020年6月25日交付,收取委托加工费用5元/瓶。
当事人在生产上述产品时投入甲基异噻唑啉酮作为防腐剂成分,因原料中无患子提取物、皂荚提取物成分中含有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淮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生产该产品进行抽检并出具《检验报告》(№:HA2021HCG0126),检验结论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如上。备注:本品经检验,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含量为0.000850%,甲基异噻唑啉酮含量为0.00860%,二者比例不符合GB/T 29666-2013标准中活性物组成比例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2.6:1~ 3.4:1的要求。
2021年11月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监督当事人对上述产品留样6瓶进行销毁。
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日收到威海朴丽化妆品有限公司报告该产品经检验不合格后,便对涉检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共召回216瓶,未退回加工费,于2021年11月16日交由中山中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做化妆品残次品处理。
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违法所得为2400元。
处罚结果: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生产销售记录等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适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
决定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
二、罚款7200元。
(合计罚没9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