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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违法广告被罚6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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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0-10-16

[摘要]



日前,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据悉,2019年,该局共收到广告违法投诉638宗、查处各类广告案件45宗、罚没款362.49万元,进一步打击了虚假违法广告,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有序的广告市场秩序。


其中,关于化妆品有两则重罚警示如下。


1.美容产品神效能,都是忽悠你的


广州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发布“香爵小V脸约会水”的一款普通美容产品进行广告宣传时,采用了“小V脸焕颜约会水是目前世界上任何一款产品都无法替代的最新细胞美容、液态整形、全身保健、激活细胞、修复基因的能量产品”“纳米远红外通过透皮吸收,渗透肌肤达30到50微米,穿透表皮、真皮、至皮下组织,直达基底母细胞,深层清理排出肌肤毒素”等。


当事人无法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证明。据当事人供述以上产品功效信息是公司自行编撰,没有经过任何科学研究。将一款普通的化妆品产品虚构功能,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规定,已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处以罚款600000元。



2.牙膏包治牙疼病?原来全是自己吹的


广东xxxxxxxx有限公司在苏宁易购平台开设的“xx旗舰店”的官网上,其广告宣传画、网页图片和产品包装盒上均有宣传其公司生产的“xx牌植物甙功效牙膏”“经临床验证,改善牙周炎问题,适用于牙周膜受损、牙周红肿、牙龈萎缩”等含有预防和治疗功效的宣传用语。


据当事人供述,这是一款普通的牙膏不是药品根本没有治疗的功能,以上的广告宣传内容都是其自行设计发布(瞎吹),目的为获得更好广告效果,吸引更多消费者。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处以罚款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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