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事人:田家庵区怡人百货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0MA2PK2R0XX
住所:安徽省淮南市田区明智批发市场
经营者: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xxxxxxxxxxx
联系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区明智批发市场
2021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存放有待销售的化妆品分别为:①清扬去屑洗发露多效水润养护型160毫升/瓶2瓶,限期使用日期20200619B1TO;②清扬去屑洗发露控油平衡性160毫升/瓶1瓶,限期使用日期20200723B1TO;③清扬男士去屑洗发露活力运动薄荷型100毫升/瓶1瓶,限期使用日期20200419B1ES;④清扬去屑洗发露多效水润养护型175毫升/瓶1瓶,限期使用日期20201113B1TO;⑤清扬去屑洗发露多效水润养护型175毫升/瓶1瓶,限期使用日期已抠除;⑥强生婴儿香桃沐浴露300毫升/瓶1瓶,限期使用日期EXP2021/03/26;⑦强生婴儿牛奶沐浴露200毫升/瓶1瓶,限期使用日期EXP2021/03/26⑧强生婴儿沐浴露300毫升/瓶2瓶,限期使用日期EXP2021/03/26⑨强生婴儿沐浴露300毫升/瓶1瓶,限期使用日期EXP2020/03/26。上述化妆品涉嫌超过使用期限,我局当场依法给予扣押。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2021年4月12日,我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清扬产品共5瓶,未售出,货值金额44元,无违法所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强生产品共5瓶,未售出,货值金额71元,无违法所得。1瓶清扬去屑洗发露多效水润养护型175毫升/瓶,限期使用日期不明,无法确定为超过使用期限的产品,解除扣押后当事人已主动销毁。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清扬、强生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15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三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涉嫌超过使用期限的清扬、强生产品被依法扣押的事实。
2.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进货单一份,标价签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清扬、强生产品数量、价格的事实。
3.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主动销毁限期使用日期不明的1瓶清扬产品的事实;
4.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2021年5月2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淮市监综支听告〔2021〕67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鉴于上述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参照《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四条第一款“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第三款第一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一)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经营的清扬产品5瓶、强生产品5瓶;
2. 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要求,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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