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成分的加入量小于和等于1%时,可以在加入量大于1%的成分后面任意排列成分名称
本条款是对加入量在产品配方中小于和等于1%成分的标注要求。对于加入量小于和等于1%的成分,可以不按照降序方式排列,在加入量大于1%的成分后面按顺序排列成分名称。但对于产品中添加的着色剂不论其加入量是否大于或小于等于1%,都可以在加入量大于1%的后面按任意顺序排列。对于在产品中同时具有其他功效的着色剂,可以根据使用目的不同分别标注,也可以合并后标注。例如:二氧化钛、氧化锌既可以作为防晒剂使用,也可以作为着色剂用于调色;云母既可以作为一般基质原料使用,也可以作为着色剂使用等,但在作为着色剂以外的目的使用时需要用中文名称标注,作为着色剂使用时要用CI号标注。至于成分在产品配方中的使用目的,由企业根据配方设计目的加以判断。例如:二氧化钛用作配方中的防晒剂使用时,标注为“二氧化钛”;但用作着色剂时在标注为:“CI77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