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威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共6章49条,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重点对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分类设施、收集容器、投放要求等规定了强制行为规范,并对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社会参与等工作也提出了相应制度要求,形成了生活垃圾分类的全链条管理规范。
本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类,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细化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且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回收利用的需要适时调整。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垃圾管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办法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由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个人是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等义务。 管理责任人负责对责任区域内的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管理。办法明确了五类不同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和应当履行的职责,并规定未明确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场所,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管理责任人;接受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视为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的职责主要包括,设置和管理分类收集设施,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宣传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制止报告违规投放垃圾等。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工作。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以及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收集、运输以及处置许可。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对不符合分类要求的生活垃圾可以要求改正、拒绝接收,并向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停止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的法律责任: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和管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宣传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制止生活垃圾分类违规行为,或者不及时报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归集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倡导全过程监督: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质量等进行评估,并以适当方式公开评估结果;并且应当组织建设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采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数据,加强分析和研判,定期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的有关情况。 上一篇: 成年人护肤品,儿童能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