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资料检查工作应当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依据有关规定,按照风险评估原则,在科学的基础上进行。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资料检查工作应当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依据有关规定,按照风险评估原则,在科学的基础上进行。
那么了解一下备案资料中化妆品命名依据的相关标准。
一、产品中文名称应与申请表一致,汉语拼音名应正确。产品中文名称应当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指南》的要求。
二、命名依据中应提供申报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具体含义的解释。化妆品的商标名分为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商标名应当符合相关要求。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主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
对于一些新属性名的,如:凝冻、彩冻、冻膜等,应在产品中文标签中予以说明。约定俗成的、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或者属性名,产品中文名称中若有表明产品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以及含颜色、色号、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的,应加以解释。
三、产品中文名称中若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
四、产品中文名称中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应在中文标签中解释说明。
五、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1.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
2.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3.医学名人的姓名。
4.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5.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6.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7.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
8.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第7项规定中,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表示的除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在命名依据中应有说明,且在产品中文标签中也应标注说明,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维生素C。
六、广告法禁用宣称
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2.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3.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4.涉及国家主权、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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