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一
深圳市某中药科技有限公司在介绍、推广所经营化妆品“明眸修护套组”的过程中,经营场所设置的宣传展板、“东盛堂古方明眸”微信公众号使用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例如,在宣传展板上标有化妆品“明眸修护套组”的名称及图案,其文字部分含有“补血益气、滋补肝肾、并具有现代剂型的新一代中药,提高了原本药效的36%”等内容;“东盛堂古方明眸”公众号显示有化妆品“明眸修护套组”的图样,图样下面有“献出明眸之方用现代科技,萃取出……新一代产品,眼部外敷给药精准……给药量足够”等文字内容。 执法机关认定: 以上文字用语为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明眸修护套组”为药品,具有药品的功效。该公司发布的上述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20万元。 案例二 某化妆品公司在其官网销售一款名为“香奈儿奢华精粹乳霜(轻盈)”的化妆品,在网页广告中使用了“护肤功效……色斑淡化”的广告用语,在官网销售另一款名为“香奈儿光采晚安修护面膜”的化妆品,在网页广告中使用了“护肤功效:2.抑制黑色素”“产品配方:抑制色素-白梅精粹抑制黑色素生成是光采晚安修护面膜的第二大核心功效”的广告用语。 执法机关查明: 该两款化妆品已取得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的商品配方显示,该两款化妆品各成分中不含有作为祛斑剂用途使用的成分,企业也无法提供两款商品具备其网页中宣称的“抑制黑色素”“色斑淡化”功效的相关实验报告等。 执法机关认定该企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责令改正,停止发布广告,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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