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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参 首乌?化妆品宣称中草药的合规指引

  • 作者:管理员
  • 文章来源: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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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1-06-22

[摘要]

一、违法典型案例解析

  

案号

违宣内容


慈市监处﹝2021﹞195号

2018年,当事人在公司住所摆放广告牌,宣称有“草研氏祖传秘方,签约治疗无效退款,中药祛斑祛痘”功效,但实际销售产品无上述功效,且无法提供广告真实性证明





沪市监崇处〔2020〕302020000516号

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当事人提供的推文,从而引导消费者至当事人经营的“某某生活馆”网络购物平台购物,当事人根据导流的购买金额支付一定比例的返利给公众号运营人作为发布推文的广告费用。
 
2020年3月30日,公众号为当事人一款名为“某某”洗发水发布推文,其中写有“同时又迅速发挥出中草药的调理功效:强韧发根、防止脱发掉发;去屑控油、抑制头皮瘙痒;激发毛囊活性,促使新头发生长。”等内容。




穗云市监处字﹝2021﹞

226号

当事人于2020年9月1日,委托他人为其生产的“金银花中草药牙膏”印制带有“含清热去火的金银花、野菊花、鱼腥草”的包装盒20000个、软管20000支,印制费用合计****元,但当事人在生产“金银花中草药牙膏”过程中并未添加金银花、野菊花、鱼腥草,造成误导、欺骗消费者的情形,已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二、化妆品宣称中草药的合规指引


1.广告中宣传化妆品名称不得含有“中药”、“中草药”、“中药精华”等用语,如 “中药染发剂”、“中药精华洗发液”等。


2.化妆品广告中不得将“中药”、“中草药”、“中药精华”等词语与化妆品商标、品类等联合使用,产生化妆品等同于“中药”、“中草药”、“中药精华”的语意,如“中药精华 XX产品”等。


3. 化妆品广告中不得将“中药”、“中草药”、“中药精华”等词语与化妆品功效组合使用,使消费者对化妆品的作用机理和使用范围产生误认,如“中药去屑”等。


4.化妆品中添加有法定允许的中药成分的,可以在化妆品广告中出现具体的中药材品名(如“人参”、“首乌”等)。


5.上述情形之外在化妆品广告中使用“中药”、“中草药”、“中药精华”等词语是否构成宣传医疗作用,应结合广告相关语境进行个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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