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日本美妆品牌DHC关联公司上海蝶翠诗商业有限公司(下称蝶翠诗公司)于6月新增一条行政处罚,因发布虚假广告被处罚35万元,并责令改正。处罚单位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与此前国际巨头大部分因护肤、洗护产品被罚不同的是,此次涉事产品为防晒品类。
有资深业内人士表示,近期美妆企业因“宣称问题”连续被处罚,主因在于企业分工,“企业市场部理解的功效和研发做的功效不是一回事。沟通不畅、信息不对称、理解有差异,都可能导致这类事件发生。”
根据品观APP报道,今年5—8月,已经有5家美妆企业拿到6起罚单,罚款金额超175万元。8月30日,施华蔻关联公司汉高股份有限公司再次新增两则行政处罚,处罚事由均为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两次罚款共计约79万。
上述人士指出,“恐怕将来(美妆企业)处罚会更加密集,所以严谨、慎之又慎,肯定没错。”
宣传“SPF50+” 实际SPF值只有14?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上海蝶翠诗商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起,在京东DHC官方旗舰店销售“蝶翠诗紧致焕肤防晒乳SPF50+PA++++”的商品网页上,发布了 “ SPF50+PA++++”、“防水配方 耐汗、耐皮脂”等广告内容。
经上海复硕正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蝶翠诗紧致焕肤防晒乳SPF50+PA++++”产品的浴后SPF值为30。当事人在上述网页上发布的“SPF50+”表示内容不准确、清楚、明白。
此外,该公司自2019年4月15日起,在“DHC日本原装进口化妆品”网站,销售“蝶翠诗紧致焕肤防晒凝露”的商品网页上发布了“ DHC紧致焕肤晒凝露SPF50+PA++++”、“防水配方,不易流失防晒成分,即使被汗液、水分沾湿也不易渗透,保护防晒成分”等广告内容。
2021年3月9日,其在销售“蝶翠诗紧致焕肤防晒凝露2支组”的商品网页上,发布了“成膜迅速……保护 UV 防晒成分不受汗液及水影响”等广告内容。
经核实,蝶翠诗紧致焕肤防晒凝露产品的浴后SPF值为14,不具备防水性能。上述产品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根据处罚书,当事人在广告中对商品功能表示不准确、清楚、明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触碰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红线。根据新条例第四十三条要求,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综上所述,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蝶翠诗公司做出共计罚款35万元的决定,并责令后者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但截至发稿,DHC尚未作出正面回应,涉事产品也未下架。
品观APP发现,目前在京东DHC官方旗舰店,上述“蝶翠诗紧致焕肤防晒乳SPF50+ PA++++”仍然在售,商品网页内依然含有“防水防汗”等宣传语,并宣称“通过美国FDA基准‘长达80分钟的水浴测试(防水测试)’,即使游泳,也可放心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该公司此前已多次因类似事由被罚。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2017年和2018年,蝶翠诗公司均因DHC品牌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共计吃下超60万元罚单。
多个防晒产品 因SPF值虚高“栽跟头”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显示,DHC涉事产品为“国妆特进字”批准文号,曾经历多次名称变更。原产品中文名称为“蝶翠诗紧致焕肤防晒乳 SPF30+ PA+++”,2017年7月,产品批准变更为“蝶翠诗紧致焕肤防晒乳SPF50+ PA++++”。
2018年12月,上述产品名称再次变更为“蝶翠诗紧致焕肤防晒乳(升级版)”,产品备注栏显示,“本产品浴前SPF50+,浴后SPF50+;本产品PA++++。”
事实上,SPF值是消费者选购防晒产品的重要参考。国家药监局曾在科普文章中指出,通常防晒化妆品宣称的防晒功效,是指对紫外线的防护能力,在化妆品标签上常用防晒指数(SPF值)/防晒等级(PA)来表示。通过查看防晒化妆品上的标签标识,可直接了解产品防晒能力。
理论上,SPF值越大,防晒能力越强。也正因为如此,部分品牌在宣传防晒产品时,经常因SPF值虚高而“栽跟头”。
今年4月,据央视财经报道,柔恩莱、PURITO、休给、dear,klairs和蒂佳婷等5款韩国防晒产品因虚假标注SPF值,被韩国近三百名消费者举报,要求韩国有关部门调查;今年7月,丝芙兰(上海)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也因防晒产品在网页中宣传的防晒指数与实际的防晒指数不符、产品宣传中的成分与产品实物标签不符,涉嫌虚假宣传,合计被罚80万元。
关于此次“DHC防晒产品浴后SPF值远低于宣称”的事实,国家药监局也曾在科普文章中给出了建议,“防晒化妆品如经防水性能测试,显示洗浴后SPF值减少不超过50%的,可标注宣称防水效果。宣称具有防水效果的防晒化妆品,可同时标注洗浴前及洗浴后SPF值,或只标注洗浴后SPF值,不得只标注洗浴前SPF值。”
另外,根据《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要求,具有防晒功效的化妆品,应当通过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还应当由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人体功效评价试验,并出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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