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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监管!特殊化妆品未按注册资料生产!

  •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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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点击次数:1272
  • 更新日期:2022-05-26

[摘要]


处罚案例


2022年3月1日,执法人员现场送达了由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2CKH00**),报告显示:由当事人生产的“露*补水防晒乳SPF35”(批号:210223**,规格:65g,有效期:202402**)检出标签与官网查询批件未标示的防晒剂: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共计404支实施扣押,并立案调查。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该批次产品流入市场数量较少,目前未收到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检出的标签与批件未标示的防晒剂“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收录于2021版《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中,不属于化妆品禁用物质;同时涉案产品是当事人按照注册批件的配方投料生产,并无替换或减少原料的故意性,考虑到“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作为防晒剂成本比该产品注册批件中的防晒剂成本较高,当事人无违法故意主观性,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故不对上述物品进行没收。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生产的“露*补水防晒乳SPF35”404支;
二、
罚款50000元




延伸阅读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三十四条  产品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标签管理制度,对产品标签进行审核确认,确保产品的标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内包材上标注标签的生产工序应当在完成最后一道接触化妆品内容物生产工序的生产企业内完成。
产品销售包装上标注的使用期限不得擅自更改


  • 特殊化妆品生产应注意:产品名称、注册证编号、原料添加比例、配方、保质期、储存条件、生产工艺、生产企业信息、质控措施和标准等与注册资料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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